前言
為有效管理、運用及推廣本校教職員生及研究人員之研究發展成果,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精神,特由研發處承辦本業務。
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與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份歸屬於研究機構或企業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基於本項條款,政府機關紛紛下放研發成果於計畫執行單位,並由執行單位自行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大體上可分為三部份:
一、 科技部:以業務會報第一二七八次為劃分,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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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會報第一二七八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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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會報第一二七八次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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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歸屬 |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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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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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辦理 |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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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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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執行單位(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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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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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 |
執行單位(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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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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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及輔導 |
執行單位(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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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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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分配 |
科技部20%、執行單位40%、發明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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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淡江大學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二、 其他政府單位:依個別單位規定辦理。
三、 一般委託合約:依合約內容規定辦理。
適用範圍:
本校教職員生及研究人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所衍生之發明與創作,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者除外。
流程
說明
一、智慧財產權之定義
專利、著作權、專門技術、積體電路電路佈局、營業秘密等。
二、專利之分類
共分為三類,發明、新型及新式樣;說明如下:
- 發明-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
- 新型-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
- 新式樣-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及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三、申請專利之要件
- 新穎性-公開前不可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陳列於展覽會中
例外:
(1) 因實驗、研究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2) 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於展覽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 可供產業利用(實用性)
- 進步性
四、智慧財產權局不予專利之項目,可分發明、新型及新式樣敘述:
- 發明部分:
動、植物新品種。但植物新品種育成方法不在此限。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
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
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
發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 新型部分: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軍旗、國徽、勳章之形狀者。
- 新式樣部分: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積體電路電路佈局及電子電路佈局。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 章者。
五、如何辦理本校專利申請
- 申請方式-向研發處提出專利申請,相關事宜由研發處統籌處理。
- 申請程序-填具「淡江大學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申請書」、「淡江大學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說明書」及「淡江大學智慧財產權申請案自我評估書」送交研發處辦理;發明人或創作人如含校外人員時,應填具「淡江大學研發成果產權歸屬同意書」及「淡江大學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申請保密同意書」。
六、專利申請所需時間,分為兩部分:
- 校內審查:從發明人遞件申請至研發處完成書面審查,研管會審議決議申請,約需1~2個月處理時間。
- 智慧財產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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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利公開:自接獲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之次日起18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
(2) 實體審查:自發明專利申請之次日起3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3)公告:約3個月時間。
(4)其他:核駁申復等相關事宜。
(專利申請約花費1.5~3年時間)
七、專利期限
- 發明: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
- 新型: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
- 新式樣: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
八、職務上和非職務上研發成果區分
- 職務上之研發成果:權利歸屬本校所有。
(1) 由本校編列預算,補助、委辦或出資所產生之研發成果。
(2) 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本校接受資助、補助及委託進行研發所獲得之成果合約規定該成果屬本校擁有者。
(3) 其他利用學校資源所完成之研發成果。
- 非職務上之研發成果:需向學校報備,報備相關事宜請參閱「淡江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九、專利申請費用分攤比例(奉 核目前專利申請費用由本校全額支付)
- 職務上之研發成果
(1) 經研管會決議申請智慧財產權之案件,智慧財產權申請費用分擔比例為九十四年底前科技部補助之一般專題計畫研發成果提出申請者,本校 90%、發明人(創作人) 10%;其他智慧財產權申請案件,本校 80%、發明人(創作人) 20%。
(2) 研管會決議不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之案件或發明人(創作人)基於時效而自費申請者,其智慧財產權申請通過後,由研管會評估是否由本校管理、維護及推廣;由本校管理、維護及推廣之智慧財產權,應將其申請之相關費用依規定比例補償發明人(創作人);費用分擔為本校 85%、發明人(創作人) 15%;本校不予管理、維護及推廣之智慧財產權,本校得將其無償讓與發明人(創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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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職務上之研發成果
(1)
研發成果不屬於學校者應由發明人(創作人)或經費提供者自費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智慧財產權登記。
(2) 取得前款智慧財產權後,發明人或創作人得提出委託本校代為管理、維護及推廣,經本校研管會決議代管者,相關費用由本校負擔,但需將智慧財產權讓與本校。
十、發明人或創作人之義務
- 應於申請過程中提供必要之說明與資料。
- 負保密義務,在提出前不得公開研發成果,但事前經研管會書面同意者除外。專利申請案件基於研究、實驗需要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 相關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責任,無償協助本校進行必要之攻防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
- 無償協助本校進行智慧財產權受侵害可能性之鑑定分析。
- 配合本校實施該發明或創作之推廣應用。
- 抄襲或故意欺瞞等不法手段獲得智慧財產權致侵害他人權益時,應付一切相關責任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