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能充份發揮本校既有研發成果及未來衍生的技術資源,故將研發成果加以推廣並將其收益合理回饋發明人及學校,以促進校內科技研究良性循環。進而提昇國家競爭力,促進產業升級,特由研發處統籌辦理技術移轉事宜。
服務項目:
- 技術移轉先前洽談
- 廠商保密合約簽訂
- 技術移轉合約擬定
- 權利金追蹤及分配
- 技術移轉計價會議召開
- 廠商遴選會的召開
- 技術移轉公告
- 研發成果推廣
(1) 書面文件宣傳
(2) 網站推廣
(3) 成果發表會
(4) 說明會
流程
說明
一、 保密合約書簽訂之用意
若技術為尚未提出專利申請或不適合提出專利申請之型態,為避免喪失新穎性或技術內容外洩及保障本校權益,故來訪廠商需先與研發處簽訂保密合約,再與老師洽談技術內容。
二、 公告場所
- 本處網頁
- 本地報紙
- 本校公布欄
- 相關公會
- 成果發表會
三、 權益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合理範圍
- 發明人依該技術佔產品之比重及未來開發產品之市場佔有率自行評估,再送研管會審核。
- 科技部對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有規範
(1)權利金不低於計畫補助經費之10%,每項技術不得低於10萬元。
(2)衍生利益金:依該技術所製產品銷售額之一定比率(2~5%)。
四、 技術移轉及技術授權差異
技術移轉: |
將所有權整個移轉給單一廠商,連發明人自己都無法實施。 |
技術授權: |
提供授權廠商一段時間可使用此技術製造商品、並銷售此商品之權利,發明人自己可實施該技術。 |
五、 技術移轉權益分配
職務上研發成果 |
科技部1278業務會報前 |
科技部20%、發明人40%、本校40% |
科技部1278業務會報後及一般案 |
扣除科技部20%及必要成本,剩餘依下列比例分配(一般案只需扣除必要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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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管會決議申請專利者 |
發明人70%、本校30% |
研管會決議不予申請專利,發明人可自費申請,但仍應以本校為智慧財產權人提出申請。取得智慧財產權後,由研管會評估是否管理,維護及推廣 |
決定管理、維護及推廣 |
發明人75%、本校25% |
決不予管理、維護及推廣 |
發明人80%、本校20% |
非職務上研發成果 |
其他 |
研管會決議代管者 |
權利讓與本校 |
發明人80%、本校20% |
權利未讓與本校 |
發明人60%、本校40% |
六、 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只授權一家廠商製造、銷售產品的權利。
非專屬授權:可同時授權多家廠商製造、銷售產品的權利。
七、 技術移轉的原則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明定移轉原則(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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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申請專屬授權。 |
(1) |
避免業界不公平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者。 |
(2) |
研發成果之移轉為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 |
(3) |
技轉之商品須投入鉅額資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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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有償授權為原則,包括簽約金、衍生利益金、技術股份持有及其他業界慣用之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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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國內廠商優先承接為原則。 |
我是廠商,我有興趣技轉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