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淡江大學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
108.05.24 淡江大學第16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6.03 校秘字第10800048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落實產學合作,鼓勵本校教職員生,於本校任職或就學期間,利用本校資源所開發之研發應用、檢測技術、教學諮詢等成果,設立衍生新創事業,以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並充實學校財源,特訂定「淡江大學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衍生新創事業」係指本校教職員生或教職員生與政府機關(構)、民間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單位,運用本校研發成果或資源以新技術作價持股或投資所設立之事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校教職員生,包括下列各項:
一、教師、職員、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
二、講座教授、約聘人員及研究計畫聘用人員。
三、學生(含在職專班)。
前項以外其他有使用本校資源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校教職員生已離校者,如在校期間運用本校資源產生研發成果,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本校資源,指本校教職員生所使用本校以下資源:
一、軟體。
二、硬體。
三、網路。
四、場地。
五、設備。
六、材料。
七、人力。
八、政府補助計畫所衍生之研究發展成果或智慧財產權。
九、依產學研相關合作計畫規定屬於本校應享有之有形資產或無形權利。
十、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實務上足以認定為本校資源者。
第五條 受理申請期限
於衍生新創事業籌備期間,向本校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資料
一、衍生新創事業創業申請表。
二、衍生新創事業營運計畫書。
三、申請人與淡江大學之備忘錄/協議書(約定技術移轉及回饋內容等)。
四、有合作單位者須附合作協議書。
第七條 審查流程
一、由本校研究發展處進行書面資料初審。
二、由校長指派或授權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邀請校內外相關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專案小組進行複審,申請人需列席簡報說明。本校相關業務負責人依需要得為該會議之報告或列席成員。
三、審查未通過者,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
四、申覆仍未獲通過者,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八條 評審重點包括審查新創事業營運條件及對學校之回饋機制:
一、營運條件
(一)申請資格。
(二)技術或產品之創新性、主導性、市場競爭力及產品推廣策略。
(三)技術或產品商品化時間、可行性及可能影響其成效之相關因素。
(四)營運計畫可行性及可塑性。
(五)經營團隊成員之企圖心、投入時間及成功機會。
(六)未來三至五年財力與成長評估。
(七)申請案需求之綜合評估。
二、回饋機制
(一)新創事業使用本校研發成果之技轉授權,依據「淡江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進行權利金分配。其中屬於學校之權利金該事業以現金或股權給付之比例。
(二)新創事業營運期間回饋本校股權之比例。
第九條 管理與輔導
一、經審查核定通過之衍生新創事業,至遲二年內需成立公司,並完成第六條申請資料第三、四項的換約後,正式成為本校衍生新創事業。
二、本校衍生新創事業之創業育成事務,由本校研究發展處推薦國內外育成中心或顧問團,提供其優惠進駐條件及創業相關諮詢輔導,以降低創業之風險。
三、本校衍生新創事業之技術授權事務,由本校研究發展處統籌辦理,以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之諮詢協助。
第十條 本校衍生新創事業,無論文宣或產品均須經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能使用校名,且需接受研究發展處的管理及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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